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执恢261号
申请执行人:金刚幕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45-459号501之一。
法定代表人:于清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刚标,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剑波,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剑波,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8]哈仲裁字第1000号裁决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734,062.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在自行协商和解方案。据此,申请执行人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执恢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景学武
审判员 宋 阳(院印)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徐佰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