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603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赵国栋,男,1987年06月21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靳岩,女,1973年01月26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栋与被执行人靳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靳岩名下的位于鹤壁市山城区朝霞街矿务局机关135#楼2-101号房产(权证号为:10010039**)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保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