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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03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赵国栋与被执行人靳岩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国栋;靳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603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赵国栋,男,1987年06月21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靳岩,女,1973年01月26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栋与被执行人靳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靳岩名下的位于鹤壁市山城区朝霞街矿务局机关135#楼2-101号房产(权证号为:10010039**)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保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