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7执1657号申请执行人赵兰珍,女,1956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欢,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赵兰珍与被执行人王欢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022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王欢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赵兰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王欢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江苏银行账户但上述账户内均无可供执行存款;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号院××号楼××层××单元×××号房屋。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车辆、房屋、股权、银行存款、工商信息、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赵兰珍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022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 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苗嘉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