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藏0225执15号

四郎平措与多吉伦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1-05-13
所属地区
拉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四郎平措;多吉伦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藏0225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四郎平措,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藏族,住址萨嘎县。 被执行人多吉伦珠,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藏族,住址拉孜县拉孜镇玉托村。 申请执行人四朗平措与多吉伦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拉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0225民初2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郎平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多吉伦珠支付欠款。现查明被执行人多吉伦珠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多吉伦珠工资收入每月3000元(共计13000元)至本院;自2019年6月30日起,每月30日前将被执行多吉伦珠工资收入提取至本院(户名:拉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案款;帐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拉孜县支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德吉央宗

审 判 员 罗布旺堆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旦增朗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