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929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牛玉洪。
被执行人:方玉国。申请执行人牛玉洪与被执行人方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牛玉洪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29民初10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方玉国有吉利牌小轿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方玉国所有的吉利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 甫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黄述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