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民初1222号
原告:王海铭,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庆利,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黄艳,女,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王海铭与被告王庆利、李伟、黄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海铭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铭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80元,减半收取计11440元,由原告王海铭负担。
审 判 长 裴秋红
人民陪审员 王思家
人民陪审员 宋 扬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欣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