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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91民初1222号

王海铭与王庆利、李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12-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王海铭;王庆利;李伟;黄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民初1222号

原告:王海铭,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庆利,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黄艳,女,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王海铭与被告王庆利、李伟、黄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海铭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铭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80元,减半收取计11440元,由原告王海铭负担。

审 判 长  裴秋红

人民陪审员  王思家

人民陪审员  宋 扬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欣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