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504刑初106号

被告人李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杰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4刑初106号 被告人李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制作的(2019)川0504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 原(2019)川0504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五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血中乙醇含量为133.1mg/100ml”应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中乙醇含量为152.6mg/100ml”。

审判员  王琳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田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