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4刑初106号 被告人李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制作的(2019)川0504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 原(2019)川0504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五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血中乙醇含量为133.1mg/100ml”应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中乙醇含量为152.6mg/100ml”。
审判员 王琳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田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