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681执恢502号
申请执行人:朱云飞,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姜锦冲,男,1965年3月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朱云飞与被执行人姜锦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8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裁定终结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执行担保人朱永辉向申请人履行了50万元,当事人就余款履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朱永辉(身份证号码:)作执行担保,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执行,故可对案件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苏068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福亮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李兴冲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施海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