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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681执恢502号

朱云飞与姜锦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6-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云飞;姜锦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681执恢502号

申请执行人:朱云飞,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姜锦冲,男,1965年3月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朱云飞与被执行人姜锦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8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裁定终结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执行担保人朱永辉向申请人履行了50万元,当事人就余款履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朱永辉(身份证号码:)作执行担保,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执行,故可对案件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苏068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福亮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李兴冲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施海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