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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02执1125号

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与汪永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汪永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孙建威,任局长。

被执行人:汪永红,男,汉族,住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汪永红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认为本案强制执行条件不成熟,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恢复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认为条件成熟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永平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焦博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董重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