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孙建威,任局长。
被执行人:汪永红,男,汉族,住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汪永红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认为本案强制执行条件不成熟,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恢复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认为条件成熟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永平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焦博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董重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