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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06民特1号

刘志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刘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406民特1号

申请人:刘志华,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申请人刘志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志华称,我与裴保平系夫妻关系,2000年11月12日,裴保平因公负伤,在治疗的过程中因感染引起大脑脱髓病变、小便失禁、视力下降、智力减退。2002年4月17日,裴保平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满17年。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裴保平死亡。申请人刘志华提供以下证据:1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裴保平(身份证号:×××),于2002年4月17日因病离家出走,其妻子为刘志华;2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硝铵厂证明一份,证明裴保平(身份证号:×××),于2002年4月17日因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3潞城市公安局五里后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裴保平(身份证号:×××),于2002年4月17日因病离家出走,经网查无音讯,与刘志华系夫妻关系。本院受理后,依法对申请人刘志华、裴保平母亲刘连香进行询问。经本院对裴保平的母亲刘连香进行询问,刘连香确认其子裴保平与申请人刘志华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6月份左右,与裴保平再无联系。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裴保平,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籍贯山西省五台县,原住长治市××区号,身份证号:×××,系申请人刘志华的丈夫。2002年4月17日裴保平离家出走后便下落不明。

申请人刘志华向本院提出申请后,本院于2019年6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裴保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裴保平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本院的询问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裴保平自2002年4月17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18年,经公安部门网络查询,期间音讯全无。经申请人刘志华多方寻找,法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刘志华系裴保平之妻,申请宣告裴保平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裴保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高 宇 二O二O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郑方园附:本判决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告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