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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02执792号

林小燕与被执行人严崇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海南省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小燕;严崇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琼9002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林小燕,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文昌市东阁镇××,现住文昌市文城镇××。

被执行人:严崇业,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潭门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小燕与被执行人严崇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琼海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2民初15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118元(2018年7月1日偿还利息3671元、本金8829元,2018年10月1日偿还利息447元、本金12053元,50000元-8829元-12053元=29118元)及利息868元(2018年10月2日至2019年6月9日共250天,该利息=29118元×4.35%÷365天×250天=868元)、后续利息(从2019年6月10日起算),并欠本案执行费2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严崇业所有的存款(收入)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 rmodj5xgebxm01l61b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郭 和 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沙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