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吴蔓,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县。 被执行人义乌市秀普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荷叶塘开发区龙岗路一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林。 申请执行人吴蔓与被执行人义乌市秀普饰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义乌劳人仲案(2018)212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秀普饰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吴蔓支付工资24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义乌市秀普饰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秀普饰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秀普饰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秀普饰品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秀普饰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义乌市秀普饰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义乌市秀普饰品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义乌市秀普饰品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蔓。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义乌市秀普饰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2执5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吴 坚 执 行 员 陈根福 执 行 员 骆俊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代
书记员 吴钢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