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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7民初209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安丘市聚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丘市聚鑫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20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聚鑫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安丘市石堆镇宿家埠村。 经营者:栾汝启,男,196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法俊,安丘贾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聚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伟东

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

人民陪审员  王其焕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