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民初3924号
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309038103F)。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888号四季佳利酒店523室。
法定代表人:刘佳伟,该分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友富,男,该分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峰,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生爱,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与被告许生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2019年6月9日,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晶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奚娜 代
书记员 鲍涵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