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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7103执195号之一

许贝河与安燕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11-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许贝河;安燕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新7103执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贝河,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安燕花,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许贝河与被执行人安燕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许贝河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0)新7103执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启晖

审  判  员   李圆圆

审  判  员   刘 璐二 〇 一 九 年 六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刘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