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新7103执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贝河,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安燕花,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许贝河与被执行人安燕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许贝河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0)新7103执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启晖
审 判 员 李圆圆
审 判 员 刘 璐二 〇 一 九 年 六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刘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