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105民初3149号

王礼与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礼;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5民初3149号

原告:王礼,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A座2103号。

法定代表人:吕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礼与被告内蒙古义利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王礼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礼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礼撤诉。案件受理费2429元,由王礼负担。

审判员 陈寒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