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308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对原告田俊才与被告史华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1203民初30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遗漏,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20)苏1203民初308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正文第8行下增加“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伯圣,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祝峰,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蕾
书 记 员 金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