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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602民初8068号

赵海清与王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海清;王显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02民初8068号

原告:赵海清,男,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显林,男,汉族,1967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海清诉被告王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海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海清负担。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李彩霞

人民陪审员  陈红侠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