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02民初8068号
原告:赵海清,男,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显林,男,汉族,1967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海清诉被告王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海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海清负担。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李彩霞
人民陪审员 陈红侠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