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05民初25695号
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复盛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0YH0P。
法定代表人:谢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余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雨点公司)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雨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余涛、李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雨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何**返还小雨点公司借款本金21191.75元,并以21191.75元本金为基础,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事实及理由:小雨点公司与何**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小雨点公司借款36800元给何**用于消费,后小雨点公司足额放款,但何**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被告何**未作答辩。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小雨点公司自营贷款可通过重庆市金融办核准和备案的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客户申请借款时应当提交个人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手持身份证合照、五官清晰的人脸照片、动态活体人脸识别等)、银行卡信息、办理银行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等作为验证是否为本人的依据。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为小雨点公司和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进行数字认证。《借款合同》(编号:2019SCS180283005091550052A)的具体约定和欠款事实如下:1.借款人:何**。2.贷款人:小雨点公司。3.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5月9日。4.贷款金额:36800元。5.贷款期限: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自实际放款日起算。6.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23.59%,在贷款期限内不作调整。7.还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手续费、利息和本金的还款方式以还款计划为准,当且仅当贷款人足额收到借款人的还款款项才视为借款人成功还款;如借款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应按照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和成本、利息、贷款本金(按到期顺序清偿)的顺序进行清偿。8.贷款发放时间:2019年5月9日。9.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与贷款人之间的任何文件约定履行义务或借款人违反其做出的任何陈述保证及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未按约还款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剩余欠款。10.贷款归还情况:详见下表 还款时间(年-月-日) 还款金额(元) 2019-06-09 2779.33 2019-07-09 2779.33 2019-08-09 2779.33 2019-09-13 6.59 2019-09-14 1.65 2019-09-15 1.65 2019-09-16 1.65 2019-09-17 2780.98 2019-10-09 2779.33 2019-11-13 7.07 2019-11-14 2781.1 2019-12-12 277.93 2019-12-16 13.02 2019-12-17 2503.26 2020-01-13 7.58 2020-01-14 1.9 2020-01-15 2781.23 2020-02-10 2779.33 2020-03-13 8.32 2020-03-14 2.08 2020-03-15 2.08 2020-03-16 2.08 2020-03-17 2.08 2020-03-18 2.08 2020-03-19 2.08 2020-03-27 16.64 11.通知方式:借款人确认本文件第1条所列的借款人通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手机号码及固定联系电话)是借款人用于接收贷款人通知的个人通讯记录,如上述个人通讯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借款人应当提前或在相关通讯信息发生变化后立即告知贷款人,如因借款人未及时告知贷款人而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除另有约定外,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通知(含诉讼、仲裁文书等)的方式及相应送达的时间如下,以快递方式发出的通知,投递后第三(3)日即为送达。本院受理后,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向何**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小雨点公司在与被告何**签订《借款合同》前实施身份信息核验、人脸识别、手机实名验证和银行卡信息验证的行为,足以认定贷款申请人为何**。同时《借款合同》通过第三方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数字认证,足以认定本案《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小雨点公司已按约将贷款发放至何**本人账户,何**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何**收到贷款后,归还了部分款项。结合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何**的还款情况,何**尚欠借款本金16826.82元。对小雨点公司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小雨点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小雨点公司与何**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高于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故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何**应当向小雨点公司支付的利息,均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小雨点公司的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826.82元;
二、被告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2020年10月1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9元,由被告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施芳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丽苹
书 记 员 耿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