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孙建威,任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靳彦军,男性,1989年3月8日出生,住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与靳彦军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与申请人协商,认为现执行时机不成熟,不适合强制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永平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张熙汉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胡亚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