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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02执792号

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与靳彦军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靳彦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孙建威,任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靳彦军,男性,1989年3月8日出生,住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与靳彦军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与申请人协商,认为现执行时机不成熟,不适合强制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永平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张熙汉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胡亚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