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02执2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建梅,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兴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黄建梅与被执行人王兴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02民初670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兴刚应向申请执行人黄建梅履行如下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王兴刚偿还所欠黄建梅从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的房屋租赁费20万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67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890元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院依法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兴刚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兴刚有共同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恒安路71号教育小区3幢3单元102室房产(产权证号:007729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兴刚名下位于榆林高新区汽贸路圣景名苑11幢2单元1002室(产权证号:0079523)。
二、被执行人王兴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兴刚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兴刚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兴刚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成 熙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统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