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7民初2349号
原告:于某,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阳市。
被告:李某,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阳市。
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于某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王石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赵新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