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687民初2349号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11-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7民初2349号

原告:于某,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阳市。

被告:李某,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阳市。

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于某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王石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赵新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