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502刑初179号 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少雄,男,生于1998年3月24日,汉族,天水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天水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少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6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少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温少雄在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兰天城市广场钻石酒吧饮酒,凌晨4时许下班后又到天水市秦州区步行街“红高粱”酒吧与朋友饮酒后,于7时35分许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甘XX**的黑色南方牌两轮摩托车从天水市秦州区步行街东街出发,沿自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重新街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带至天水市四〇七医院抽血检验。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温少雄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51.9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少雄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少雄系无证机动车辆,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温少雄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二至四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温少雄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少雄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少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爱铭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谦
书 记 员 汪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