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渝0113行初205号原告福建大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沿山东路**聚英花园**楼****-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91380423A。法定代表人郑红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群,重庆市江津区支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巴**龙洲大道**政府行政综合大楼**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30093073757。法定代表人杨成忠,局长。第三人徐孝攀,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福建大力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劳务)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徐孝攀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受理,现原告大力劳务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力劳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大力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建大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竞
人民陪审员 徐 静
人民陪审员 张仁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馨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