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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行初205号

福建大力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07-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当事人
福建大力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孝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渝0113行初205号原告福建大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沿山东路**聚英花园**楼****-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91380423A。法定代表人郑红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群,重庆市江津区支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巴**龙洲大道**政府行政综合大楼**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30093073757。法定代表人杨成忠,局长。第三人徐孝攀,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福建大力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劳务)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徐孝攀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受理,现原告大力劳务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力劳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大力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建大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竞

人民陪审员 徐 静

人民陪审员 张仁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馨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