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新2922刑初591号公诉机关温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72年3月6出生于甘肃省武威市,户籍所在地新疆温宿县,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新疆温宿县。2018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温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1日经温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温宿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并由温宿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温宿县看守所。温宿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宿县检刑检字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迪、被告人陈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12月9日,在××县,被告人陈某准备给被害人赵某及其女儿高某结算拾棉花的10000元工钱,但赵某认为大量现金带在身上不安全,便想办一个银行卡,把陈某支付的拾棉花工钱打到卡上,因不会办理,便请陈某帮忙,之后,陈某带上妻子窦某、被害人赵某、高某坐车到阿克苏天百的农业银行办理银行卡,在办理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将高某办理的银行卡密码、农行卡卡号、身份信息、手机号偷偷的存入了自己的手机中,办理完毕后,陈某将10000元打给了高某办理的银行卡内。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利用获得高某办理银行卡的信息,并通过借用高某的手机获得验证码,将高某的银行卡信息绑定在自己手机中的方式,用微信盗得被害人高某卡内现金共计9992.59元。该现金被被告人陈某用于日常生活和赌博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将所有赃款退还被害人高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陈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前,利用获取的信息盗窃他人钱财,且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诉至法院,请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9日,在××县,被告人陈某准备给被害人赵某及其女儿高某结算拾棉花的10000元工钱,但赵某认为大量现金带在身上不安全,便想办一个银行卡,把陈某支付的拾棉花工钱打到卡上,因不会办理银行卡,便请陈某帮忙,之后,陈某带上妻子窦某、被害人赵某及其女儿高某坐车来到阿克苏市天百商场楼下的农业银行办理银行卡。在高某办理银行卡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偷偷将高某所办理的银行卡密码、农行卡卡号、身份证信息、手机号存入自己的手机中,办理完毕后,陈某将10000元打进了高某办理的银行卡内。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利用获得高某办理银行卡的信息,并通过借用高某的手机获得验证码,将高某的农业银行卡信息绑定在自己手机中,陆续通过从自己荣耀手机上的微信号向其另一部酷派手机上的微信号发红包、转账方式,将高某农业银行卡中的存款转走,又通过微信绑定自己的农商行银行卡并将钱款取出使用,陈某盗得被害人高某卡农业银行内现金共计9992.59元。该现金陈某用于日常生活和赌博挥霍一空。案发后,公案机关对陈某退赔的赃款9992.59元进行了扣押,并返还于被害人高某,高某出具了收条及谅解书,对陈某予以谅解。温宿县公安局对陈某实施盗窃所使用的作案工具黑色酷派手机一部、金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卡号为×××的农商行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两部、银行卡一张、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及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国农业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单、微信支付记录、被告人陈某微信交易截图、收条、谅解书、被害人高某陈述、被告人陈某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指认照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获取他人银行卡密码、银行卡卡号、身份证信息、手机验证码等信息,采取秘密手段将他人银行卡绑定在自己手机上,通过微信将他人银行卡上的钱财转入自己银行卡内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悔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森严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酷派手机一部、金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卡号为×××的农商行银行卡一张,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徐翼翔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峻铭本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