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486号
申请执行人:闫明堂,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高昌慧,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范县新区本院在执行闫明堂与高昌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昌慧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闫明堂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高昌慧名下除豫J×××××奇瑞牌汽车、豫J×××××桑塔纳汽车无法控制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朝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