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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5执恢104号之一

张留健申请执行李富强、齐三妮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留健;李富强;齐三妮;李俊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5执恢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留健,男,1971年8月2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李富强,男,1977年7月21日生,住确山县。被执行人齐三妮,女,1980年1月30日生,住确山县。被执行人李俊伟,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汝南县。本院(2017)豫1725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15318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80元、执行费2198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李富强、齐三妮、李俊伟银行存款163066元或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方光璞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梦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