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08执17685号

金涛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6-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永欣园支行;金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7685号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永欣园支行,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澳门街195号。

负责人:刘瑞,行长。

委托代理人:辛化岐,北京市盛荣鑫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涛,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永欣园支行与金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942.0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机动车三辆,因查找不到车辆具体下落暂不能实际扣押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南四街×号院×号楼×至×层×、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号院×号楼×层×、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号院×号楼×至×层×、银滩维利亚花园小区×号×室房产四套,依法房屋的处置应由首封法院进行,故本案对上述房屋无处置权,申请人应向首封法院申请房屋处置后价款分配。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军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崔少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