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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786民初321号

孙洪进与黎剑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10-27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洪进;黎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86民初321号

原告:孙洪进,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希儒,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剑波,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广西省梧州市,现下落不明。 原告孙洪进与被告黎剑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希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饰工程款共计524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6年3月开始在昌邑市被告提供装修服务,截至2017年2月,被告共计欠原告装修人工费和材料费57400元,并于2017年3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17年6月份,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5000元后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予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及交易证明各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16年3月始,在昌邑市为被告提供装修服务,截至2017年2月,被告共计欠原告装修人工费和材料费57400元,并于2017年3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5000元,被告欠原告款52400元未付。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自起诉之日(2020年1月1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承揽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自起诉之日(2020年1月1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黎剑波偿付原告孙洪进款524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6日,以52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寿跃

人民陪审员  孙素梅

人民陪审员  董晓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姜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