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981民初3430号

邓洪武与梁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洪武;梁远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981民初3430号

原告:邓洪武,男,汉族,1961年7月5日出生,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祖烈,广东宇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远杰,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茂名市人,住茂名市。

原告邓洪武诉被告梁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邓洪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祖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远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洪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远杰偿还欠款390000元给原告;并请求判令被告梁远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支付上述欠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其中300000元自2017年6月6日起计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90000元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梁远杰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在2016年6月6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期限为一年,定于2017年6月5日还清。被告在2017年3月27日又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90000元,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索,但至今被告没能偿还。由于无法协商解决,原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梁远杰在诉讼中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梁远杰借到原告邓洪武借款300000元,原告邓洪武转账和部分现金向被告梁远杰交付了借款,到期后,被告梁远杰在2016年6月6日再一次重新订立《借据》给原告邓洪武收执。约定借款期限从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到期一次性还清。2017年3月27日,被告梁远杰向原告邓洪武借款90000元,定于2017年12月30日还清,为此被告梁远杰出具《借据》一份给原告邓洪武收执。借款后,被告梁远杰未能如期偿还借款,以致双方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梁远杰尚欠原告邓洪武借款390000元,有被告梁远杰签名确认的《借据》两份以及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邓洪武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梁远杰偿还借款本金390000元给原告,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邓洪武与被告梁远杰在《借据》中并未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梁远杰应从2017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借款300000元的利息给原告,直至还清之日止。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借款90000元的利息给原告,直至还清之日止。原告邓洪武对利息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梁远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远杰应偿还借款39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邓洪杰(从2017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借款300000元的利息给原告,直至还清之日止。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借款90000元的利息给原告,直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邓洪武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限被告梁远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9620元,由被告梁远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赖光明

人民陪审员  邓雪萌

人民陪审员  张国坚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钧龙

书 记 员  黄燕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