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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32民初436号

郭某1与马玉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7-08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某1;马玉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2民初436号

原告:郭某1,男,汉族,2007年7月27日出生,住广平县。

法定代理人:郭某2,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广平县,系郭某1父亲。

被告:马玉雷,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馆陶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负责人:温涛,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郭某1与被告马玉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郭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振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逯相前

书记员孙欢欢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