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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5民初2237号

黄启英与黄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启英;黄通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15民初2237号

原告:黄启英,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启文,男,194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黄通琼,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仲,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启英与被告黄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启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文、被告黄通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启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从2015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金融投资公司工作。2015年10月20日,被告劝我将钱存入她那里,利息按照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在被告的劝说下,我将70000元转入被告的账户。计算活期与定期的差额后,被告补给我2000元利息。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条,承诺2016年1月1日还款,但拖欠至今未还。

被告黄通琼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同时,被告系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员工,出具的借条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所借款项是上交公司。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启英与被告黄通琼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于当日支付原告利息2000元。被告还于当日出具借条,承诺2016年1月1日还款,但至今未还偿还。

本院认为,本案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被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2016年1月1日偿还。原告迟于2019年3月11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且原告在答辩期及庭审时也未提交任何可以证明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况发生的证据。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启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1291元,由原告黄启英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晓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冉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