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执恢1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席仁远。
被执行人:方玉平。
被执行人:段世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方玉平、段世飞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席仁远支付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明,被执行人段世飞与谢金梅有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郊矿泉路南祥和巷地产商品房1号房产(产权证号:0093589)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段世飞与谢金梅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郊矿泉路南祥和巷地产商品房1号房产(产权证号:0093589)一套。 二、被执行人段世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段世飞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段世飞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段世飞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 王建雄
审判员 成 熙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统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