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刑终407号 原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波波,女,1963年3月4日出生于浙江金华市,汉族,专科文化,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员工,家住金华市婺城区。2018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波波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浙0702刑初2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波波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许波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许波波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波波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波波撤回上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2刑初2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晓鸣
审 判 员 曹益军
审 判 员 金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代
书记员 斯蓓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