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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1执3869号

李尤剑诉李福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尤剑;李福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3869号

申请执行人:李尤剑,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李福森,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尤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福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尤剑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李福森支付案件款21873.5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873.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187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19年1月7日、2019年2月14日、2019年6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李福森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8162账号余额为7.36元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8904号账号2.44元进行了冻结,其他银行存款为零,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另一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李福森名下位于江苏省宝应县崔家菜园12号有一套房屋,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查封; 2、2019年1月11日通过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房产、不动产、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信息记录; 3,2019年6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福森限制了高消费,2019年6月9日将被执行人李福森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情况已向申请人反馈,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蒋 根 军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