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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7执9545号

北京力川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新业嘉诚商贸中心;北京力川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7执954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新业嘉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南路重兴园甲2号楼1层101-123。经营者方明,男,1987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北京力川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甲26号。法定代表人郑怀玉,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新业嘉诚商贸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利川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5日在本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401407.8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力川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在我院有多件案件未执结。经总对总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力川国际商务酒店名下招商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但上述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股权、网络资金、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新业嘉诚商贸中心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 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苗嘉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