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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21执1002号

张香军、刘德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香军;刘德清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121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张香军,女,1965年9月4日生,汉族,住舞阳县。被执行人刘德清,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舞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0日内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蔡新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孟凡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