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121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张香军,女,1965年9月4日生,汉族,住舞阳县。被执行人刘德清,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舞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0日内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蔡新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孟凡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