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304民初1189号
原告: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东方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681672143F。
法定代表人:叶衍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克丰、程鹏,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花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东方南路50号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器1号楼7楼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B1GEP3C。
法定代表人:陈辛夷。
原告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花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7025元;3.被告给付违约金2624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9年6月1日,原告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杭州花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在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东方南路50号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器1号楼7楼703室,建筑面积386平方米。租赁期自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1日(其中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1日为装修期,装修期免收租金,物业管理费照常收取)。租赁价位34元/平方米/月(含税),物业费2.6元/平方米/月(含税)。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内的场地第一年免租,后两年租金价格按照企业年终考核收取20%-50%的租金(上年度年终考核优秀,则下年度收取20%的租金;上年度年终考核良好,则下年度收取30%的租金;上年度年终考核合格,则下年度收取40%的租金;上年度年终考核不合格,则下年度收取50%的租金);租金和物业费先付后用,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日历天数)内向甲方支付租金,以后租金应于当年1月1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应付清当年应付年租金;甲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由乙方自行负担。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日历天数)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为39000元;乙方如未按约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租赁保证金超过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2个月的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未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和租赁保证金。现被告已搬离。另查明,2019年9月17日,杭州花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花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花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浙江花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26248元、物业管理费7025元,共计332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元,由被告浙江花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回回
人民陪审员 林建波
人民陪审员 叶剑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娴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5.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法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而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和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6.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法院将依情节轻重限制义务人的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7.人民法院对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或逾期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