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执691号
被执行人:黄谟秀,女,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阳春市,住阳春市。
被执行人:肖建恒,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关于被执行人黄谟秀、肖建恒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781刑初4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黄谟秀应缴纳罚金8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4000元;被执行人肖建恒应缴纳罚金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781执69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
审判长 黄雄威
审判员 谭显通
审判员 方水秀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区开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