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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2502号

俞丹丹与宁波滨海学校、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丹丹;宁波滨海学校;郑敏;郑仲华;陈芬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民初2502号

原告:俞丹丹,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宁波滨海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225MJ903013T),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

法定代表人:郑敏,该学校董事长。

被告:郑敏,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郑仲华,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陈芬芳,女,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俞丹丹与被告宁波滨海学校、郑敏、郑仲华、陈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俞丹丹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被告宁波滨海学校归还借款3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丹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俞丹丹负担。

审 判 长  蔡丹萍

人民陪审员  孙根花

人民陪审员  沈亚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代

书 记员  童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