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云03执271号

广东北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清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4-0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北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清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北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元美东路3号丰泰大厦503号国信京安。

法定代表人:刘迷,职务,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李清林,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关于广东北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清林网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保定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保裁网字第6674号裁决书确认:

一、限被申请人李清林偿还申请人广东北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32.50元和2018年4月22日前的违约金2190.88元。2018年4月22日后被申请人李清林应支付的违约金,以1632.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向申请人付清为止。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信息付费150元、仲裁费150元。广东北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是仲裁机构未按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主持调解,径行根据案涉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先行签订的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不予执行的情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之规定,

裁定如下:广东北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保定仲裁委员会(2018)保裁网字第6674号裁决书,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辉执行员 陈家兵执行员 余登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何林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