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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执1443号

马松贤、李水云、陈锡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4-1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松贤;李水云;陈锡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9)浙0213执1443号

申请执行人:马松贤,男,194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45××××××××,住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马夹岙村5组20号。

被执行人:李水云,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4××××××××,住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陈三村12组28号。

被执行人:陈锡囊,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57××××××××,住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陈一村5组6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松贤与被执行人李水云、陈锡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水云、陈锡囊违反财产申报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水云、陈锡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失信行为,认为应当延长失信期限或符合再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