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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104执2349号

乌鲁木齐市服装鞋帽工业公司与中国外运新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1-08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服装鞋帽工业公司;中国外运新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新0104执2349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服装鞋帽工业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中山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外运新疆公司,住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40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乌中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060552.33元,执行费13006.0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马 卫 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 玉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