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新0104执2349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服装鞋帽工业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中山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外运新疆公司,住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40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乌中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060552.33元,执行费13006.0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马 卫 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 玉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