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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03执462号

闫虎林与张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虎林;张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3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闫虎林。

被执行人:张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虎林与被执行人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403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虎林以与被执行人张琪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403执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德恩

书 记 员  王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