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青2802刑初25号 本院2019年6月9日对被告人祁元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作出的(2019)青28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中第1页第3行将“身份证×××。”现更正为“身份证号×××。”。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9)青28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喇兴儒
审 判 员 马金梁
人民陪审员 梁海英
二0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春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