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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02执33-1号

韩德刚、段淑芬与周凤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09-03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德刚;段淑芬;周凤军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702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韩德刚,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油田镜湖**。

申请执行人:段淑芬,女,1966年5月3日生,现住吉林油田镜湖**。

被执行人:周凤军,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油田百北小区。申请执行人韩德刚、段淑芬与被执行人周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了(2018)吉0702民初346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周凤军于2019年1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韩德刚、段淑芬借款本金54万元,并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5厘计算利息。如被告未按期给付本金,利息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分计算。案件受理费6200.00元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周凤军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德刚、段淑芬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凤军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00.00元由被执行人周凤军承担。经审查,该案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具体包括:

一、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周凤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和报告财产令,并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

二、于2019年1月9日向松原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凤军的房产情况,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周凤军名下有坐落在宁江区沿江街,建筑面积171.9平方米工业厂房一处、建筑面积36.4平方米办公用房一处、建筑面积196平方米仓库用房一处、建筑面积743平方米工业厂房一处,该房均已保全查封。

三、于2019年1月8日对被执行人周凤军采取网络查控措施,向银行金融机构、车管部门、法人登记机关、证券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证券等资产,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687.50元,已发放给了申请人。除此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冻结了被执行人在(2016)吉0702执400号及(2017)吉0702执2453号和(2018)吉0702执1884号案件的执行款,并自(2018)吉0702执1884号案件中扣划回30000.00元执行款,已发放给了申请。申请人请求执行的借款本金5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32687.50元,申请执行费7930.00元未到位。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京孝

审判员  张纯波

审判员  高泽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