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7382号申请人杨德宝,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池宝城,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杨德宝申请执行池宝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187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池宝城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德宝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为38578.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扣划回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未实际扣押;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标的2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8578.6元(不包含相应利息)。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福生
审判员 张仲健
审判员 赵 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