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925民初1383号
原告:杨振山,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权,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
法定代表人:刘艳玲,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鹏,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振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振山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振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37575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王淑琴之夫。2019年4月6日17时许,韩海庭驾驶鲁N×××**号小客车,沿辛霞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1KM处,为躲避车辆,驶入逆行,与王淑琴相撞,造成王淑琴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盐山县交警队认定,韩海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振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淑琴无责任。韩海庭所驾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辩称,1、事故发生属实,申请法庭对我司被保险车辆的上路资质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原告是否从肇事者处得到过相关赔偿进行审核,如得到过相关赔偿应一并扣除,减轻我司赔偿责任;2、在本案中,原告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当与我公司一并分担受害人的相关损失,而不应该由我公司独自承担;3、在没有法定或约定免赔事由的情况下,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给予按比例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法和相关保险条款,不属于我公司赔偿范围。原告杨振山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各一份;2、事故认定书一份;3、法医鉴定意见书一份;4、死亡注销证明一份;5、杨集乡西忠村村委会证明一份;6、鉴定费发票一张;7、保险单两份。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振山与王淑琴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7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死者王淑琴亦无其他子女,父母已死亡。2019年4月6日17时许,韩海庭驾驶鲁N×××**号小客车,沿辛霞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1KM处,为躲避车辆,驶入逆行,与王淑琴相撞,造成王淑琴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盐山县交警队认定,韩海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振山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淑琴无责任。韩海庭所驾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险并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4日止。2019年4月18日,韩海庭与原告杨振山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韩海庭除保险外自愿赔偿王淑琴10万元,王淑琴家属放弃追究韩海庭刑事责任。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14031*20=280620元,丧葬费326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2500元,以上共计365753元。
本院认为,原告杨振山驾驶鲁N×××**号三轮车与韩海庭驾驶的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并附不计免赔的鲁N×××**号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杨振山之妻王淑琴死亡,已经盐山县交警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韩海庭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振山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淑琴无责任。故对原告之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鉴定费系为确定死者王淑琴死亡原因且为实际花费,有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振山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损失255753元的70%即179027.1元;
三、驳回原告杨振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2668元,原告杨振山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新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