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03民初469号
原告:周国安,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献志,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加兵,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耀华大厦B座1402室。
法定代表人:柳团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豫湘,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
法定代表人:彭建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玉,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玉,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叶有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志斌,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芳,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安诉被告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安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安撤回对被告天地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原告周国安承担。
审判员 谢桂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伍方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