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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823执恢34号

杨力吉与赵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19-08-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力吉;赵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823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杨力吉,男,28岁,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赵猛,男,25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杨力吉与赵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猛名下有丰田牌汽车一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猛蒙LZM712丰田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申光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辉 百度搜索“”